所谓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有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瑞士再保险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着较大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美国:政府主导
作为各种自然灾害的重灾国之一,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的巨灾保险计划。有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加州地震局、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也有州政府的再保险项目,如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政府参与巨灾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有以再保险人的身份承担巨灾风险。大多数巨灾保险项目实施财政贴补的费率,并且享受联邦免税待遇。
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的风险实际上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作用只是销售保单、理赔及垫付赔款,并由此获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日本:政企联手
在地震频发的日本,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呈现出完整的灾后应对机制。参加地震保险、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散、社会救助和政府直接救助构成了日本抗灾的四道防线。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英国:商业运作
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政府的切入点主要是通过加大防洪投入力度,兴建洪水防御设施来降低洪水风险,使洪水风险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使私人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洪水风险。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很高。
墨西哥:巨灾债券
过去10年间,墨西哥一直通过采用市场融资机制的自保基金为灾后恢复工作提供资金。2006年,墨西哥在世行技术援助支持下,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巨灾债券的主权国家。2009年10月,墨西哥发行了2.9亿美元巨灾债券。结果,三类特定风险——地震、太平洋(601099)飓风(两个地区)和大西洋(600558)飓风得到了三年期保险。巨灾债券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这为扩大投资者队伍以及降低保险费率都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世行官员认为,墨西哥对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示范效应不可低估,这些国家可以向资本市场转移与极端天气相关的风险,以便管理财务的不稳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