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平险保险责任一览
保险事故 | 发生时间 | 保险责任 |
疾病身故 | 首次投保90日后 | 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 | 意外伤害180日内 | 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 法院宣布死亡 | 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致残 | 意外伤害180日内 | 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医院诊疗 | —— | 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疾病诊疗在二级以上(含)医院诊疗 | 投保90日后 | 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
▆ 学平险保险责任详解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被保险人因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按当地社保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属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7、被保险人投保90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者,符合当地社保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