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组成: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劳动者的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呢?
按照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具体支付办法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产前工资的,单位是否应当补足?
对于此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普遍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产前工资补足。例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