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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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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一定救助,使其家庭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以保障困难群众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低保标准,是一个城市的保障水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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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3、吸毒、赌博、嫖娼的;4、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湖南省城市低保对象14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87万人。城市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345元,比2012年提高10.6%;农村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175元,比2012年提高14.3%。

全省五保供养对象51.3万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715元,增长18%,集中供养率为27%。在2013年,全省还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亿元,救助40万户次,户均救助500元。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将实施统一的城乡低保指导标准。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分别为330元/月、165元/月。全省低保指导标准每年发布一次,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的制定以上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33%为参考,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的50%。各地在执行时不得低于全省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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