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之难
首先看一看住房类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是什么。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根据有关规定,总结来说,购、建、修、租房都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是,以租房为例,因为租房原因要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经过备案的租赁合同和发票,然而,现实情况是房东为了避税,很少将出租的房屋备案。因此,租房提取这一条形同虚设。而对于大部分买不起房的租房者来说,公积金便也成了解不了近渴的远水。理想很饱满,现实很骨感。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看似宽泛而人性化,实际上,面临现实的种种困难,公积金提取条件竟然也成了无法跨越的“鸿沟”。
审批程序复杂
以购买自住商品房所需提供的材料一窥公积金提取的程序有多复杂。购买自住商品房所要提供的材料有:
①一年内的备案购房合同
②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③夫妻双方身份证
④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复印件,以下同) 或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1个月未婚证明)
⑤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证明)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在提交这些材料后,公积金部门要进行审核,便要与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对身份证、结婚证等信息。然而,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由此形成了信息沟通壁垒。这样,花费在审核对比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方面的时间大大拉长,而且一来一往行政办事程序也增加很多。这样的结果便是导致公积金提取程序繁杂、手续冗余,累己累人。
提取周期之长
公积金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而且某些公积金部门运作落后低效,没有科学的标准来控制公积金的流动性。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批准提取额时小心翼翼到“过于谨慎”,进而导致公积金提取后的到账时间遥遥无期。如果把钱存入银行,可以随时提现,然而放入公积金部门,反而无法自己做主了。此外,以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来看,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中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若是遇到这种紧急情况,审批周期持续个一两个月,那基本上已经公积金也发挥不了“及时雨”作用了。
公积金提取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要想公积金提取便利及时,真正达到“利民”的目的,公积金制度完善、公积金部门人员的专业培训、公积金办事系统的信息化、以及更深层的公积金资金的管理等多方面都要齐头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