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后将不能享受基础养老。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的退休待遇的处理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限定为15年,即满15年方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发布之或当地实行“统账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可以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统一制度或当地实行“统账结合”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时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则退休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所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由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另一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由参保单位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社会中介机构,由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另一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按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第(一)、(二)款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参保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办理停止缴费、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均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办法和参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