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揭秘常见骗术——
第一招:“移花接木”——自套车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理赔如严某购买了一台货柜车跑运输,并买了保险,又让其妻弟买了一台报废的货柜车,套自己的车牌经营货运业务。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严某故意隐瞒真相,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的车险保单和行驶证,谎称是该承保标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被判决为该起事故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2012年4月,严某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第二招:“桃代李僵”——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等来骗保27件车辆保险诈骗案中,有6件是因车主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想到用各种方式骗保。如张某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他便打电话找彭某过来顶包,彭某也喝了酒,便又叫来谢某龙来顶包。谢某龙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强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2012年9月,张某强、彭某、谢某龙均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第三招:“瞒天过海”——谎称车辆被盗
林某自己的车出过事故,不想要了,便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向保险公司索赔。他找到朋友甘某,让其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后,甘某找来两名社会人员将车偷走,4人均被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第四招:“虚张声势”——夸大财产损失
程某刚的施工车在某村路段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工地停工,并给当地养殖户造成了财产损失。程某刚胁迫当地养殖户夸大损失,并签订假的赔偿协议,伪造了赔偿凭证,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取了43万余万的赔偿金,而实际支付受损方约12万元,骗保险金约30万元。今年3月,程某刚被一审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6年。
第五招:“借刀杀人”——利用异地出险理赔漏洞刘某科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熟知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理赔的程序与漏洞。他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相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然后与他人串谋,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在数个城市先后作案,骗得保险金22万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4月,刘某科以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六招:“反间计”——汽修人员与保险公司人员勾结作案刘某等人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利用自购投保车辆和其他车辆,用亲属的身份做投保车辆、利用客户来维修的机动车辆等,由刘某等人担任车手,将车辆开到路面进行摆放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将车碰撞障碍物的方式制造单方事故,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文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120多万元。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
第七招:“无中生有”——专门开车上路碰瓷
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娴熟的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频繁在道路上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达334次。因属对方全责,李某直接购买车辆维修发票交由对方司机,让对方司机先垫付保险赔偿金。然后,李某将自己的车辆进行手工喷漆、粘贴卡通图片、简单抛光等,继续驾车“寻机”制造事故,如此骗取保险金78万余元。
思考:
凸显的是诚信体系的缺失
“车辆保险诈骗案的手段频出,从根本上来说,凸显的还是诚信体系的缺失。”黄勇博士认为,“实际发生的车辆保险诈骗案,肯定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但有很多案件,由于未发现疑点或保险公司虽发现疑点但证据不足未报案等,暂未被追究刑责。法律虽有惩治、预防的功能,但完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才是关键。”对此,黄勇博士也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是莫存侥幸心理而因小失大
有些车主法律意识不强,存在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在酒驾、保险过期、当时未发现擦碰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明知保险公司按规定肯定不予赔付,但总想贪个小便宜弄虚作假,甚至找来亲朋好友帮忙造假,结果触犯刑法并连累亲朋好友。
二是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
车辆保险诈骗案高发,往往与保险从业人员参与或默认造假、保险公司对保险定损和理赔审查不够严格、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不到位等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的同时,更应该健全和落实业务监管制度。另外,保险公司之间应加强信息互通,共同铲除保险诈骗的滋生土壤。
三是将车丢给修理厂要多个心眼
有些车主因为出了事故后,将车开到修理厂,留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后就“放心”离开,殊不知,正是这些车主交出的证件、材料原件,被部分骗保分子所利用,而其报修的车辆也被用于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
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尽量不要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交予他人而一走了之,平时也要多留意一下自己的车辆名下是否平白多了几起维修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