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双方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比如说你在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前,保险公司会让你在《投保确认书》上勾选和填写一些个人信息项目,其中就包括既往病史等等,然后保险公司会进入核保过程。
保险人需要确定是否接受一个人身保险的投保申请,并且在接受投保人申请的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基础,这个过程就被称为“核保”。核保有三种结果:承保加费承保或特别约定承保,拒保。
承保、加费或特别约定承保、拒保
承保代表审核通过,等着拿保险合同就行了。加费,是指你的风险值较高,所以要比一般客户多交风险保费;特约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和你书面约定将某些高风险的承保项目剔除出去。拒保是指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你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某产品投保要求,那么你填写的此项产品的投保申请会被拒保。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没有精力对每一位投保客户都去查其过往医疗史的,所以要求客户“如实告知”其既往疾病史;也不会让每一位客户都出具体检报告,而是划分年龄段(比如50岁以上必须体检,40-50岁抽检等,各公司有不同)。
《保险法》修改后,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同时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在合同成立前,到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现客户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未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要提醒的是:保险公司针对性的检查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是很强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在健健康康的时候购买保险,真正发现问题了再去考虑买保险,恐怕就来不及了。
1、寻找一位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向他咨询你的病情能否投保。如果公司不能直接承保,能否加费投保或者附加特别告知?附加一条“如果由于你的身体现状而直接引发的风险,保险公司免责”之类的特别约定,这样保险公司“可能”会接受。此外我说找一位“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原因在于有些代理人的素质的确不行,甚至有人为了追求业务达成,欺骗客户说隐瞒病情投保没问题,最后客户真的生病了却理赔无门,这种示例有新闻可自己百度。
2、有一些保险产品,即使身体不太健康也是可以投保的,比如意外伤害险,纯投资类的理财险,以及其他的一些不涉及健康要求的产品,可以具体咨询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