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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手续办理流程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异地就医,一般是指参与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

异地就医的适用范围: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异地就医人员包括长、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工作或居住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但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外。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6点

办理窗口:

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科异地就医审批窗口

办结时限:

1、申请手续完备的当日办结

2、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7-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锦江区异地就医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在居住地选择2至3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盖章→居住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签章→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生效

报销程序

治疗周期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帐手续,重大疾病应事先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异地就医申办资格

1、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3、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申请材料:

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2) 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2. 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多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凭经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 参保人单位证明;

2)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发票(背后有报销人答名);

6) 住院病历复印件。

异地就医报销注意事项:

1、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

2、短期驻外人员已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未愈的疾病,病情急性发作在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急救处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比照市外转诊执行(市内转诊的起付标准为转诊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

3、长期驻外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可在所选择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短期驻外需超期带药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应提供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4、长期驻外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年度异地医疗资格验证,填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资格验证表》,由异地医疗保险部门或公安机关验证并签章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已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行中止;需返回本市长期居住、或变更异地居住和工作地址、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的,应事先注销原异地就医登记,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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