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于经营稳定性的考虑,常常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时在考虑自身财产风险的同时,对投保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都起到关键作用。可以说,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灵魂。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可用经济价值衡量的利益,例如所有权、使用权、保管权等等。根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不是保险财产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利益。忽视了这一点,有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手握有效的保险合同却得不到想象中的保险赔偿。
例如,A企业将自己的资产W卖给B企业并实现的资产转移,但B企业一直拖欠货款未还给A。A企业在投保自己的财产保险时,将已卖给B的资产W一起纳入了保险标的之中。后来,B企业发生火灾,使资产W受损。A企业以其保险合同为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损失发生时,资产W为B企业的财产,虽然B一直拖欠货款未还,但此为对A的债务,AB之间不存在B资产所有权的共有、抵押或代保管的关系,因此,A对B资产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再例如,地产企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租给商贸企业,由商贸企业改造成商城对外招商户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地产企业因为担心商户经营的商品种类杂,有些商品易燃,万一起火,怕商户会找自己索赔。于是,地产企业就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商户的商品为被保险财产,投保了财产保险。某日,商城内有人使用加热器引发火灾,造成商户商品受损,地产企业以该财产保险合同为据,代商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由于出险时商户的财产既不属于地产企业所有,也不存在抵押或代保管的关系,且该损失也非地产企业造成,因此可以认定,地产企业对该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可见,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希望转嫁的风险到底是什么,而且,应该确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存在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
除了保险利益方面的问题,企业投保时还有其他因素要考虑,如果不具有专业知识可能由于投保的失误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可以考虑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让自己的保险安排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