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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如何办理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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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满足条件:

  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理手续:

  1、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早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人人医疗保险证、卡和专用处本。

  2、核定缴费: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登记情况,按规定核定,填报《缴费核定单》。

  3、缴费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市医疗保险局加盖核定专用章的《缴费核定单》,直接到市地税征收局纳税大厅缴费。费票由市地税征收局传到市劳动结算中心,市劳动结算中心传到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每月定期向劳动结算中心传递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数据。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理注意事项:

  1.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参保年龄:参保人群指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2.一定要详实地登记联系电话:本市户口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免冠一寸(3.3厘米)彩色照片2张,初次参保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二楼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异地户籍人员,除以上手续外,还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基金和100元的大额救助金。办理退休后,每年只需缴费100元大额救助即可。今年的缴费金额总计为1285.36元。

  男性满60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5年;女性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2年。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需按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具体补缴金额,需到医保中心二楼灵活就业窗口进行核定计算。

  4.医保卡不能在药店购药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待遇,不设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住院时可持医保卡就医,但不可用医保卡支付医药费或在药店购药。

  可享受职工住院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的费用(除丙类,乙类×90%+甲类),起付线以上(省1000元,市700元,区400元)统筹报销比例为:省级医院85%,市级医院88%,区级医院91%;退休后,统筹报销比例为:省级医院87%,市级90%,区级93%。

  5.门诊报销比例: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进行门诊治疗,开具长春市基本药目范围内的药品,400元以下的药费可报销30%。可申请门诊慢性病,审批通过后,享受一定的补助;也可申请门诊大病,审批通过后,享受一年只收取一次起付线的住院报销待遇。退休后由于特殊原因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还可申请异地就医,审批通过后,可享受与在本地住院相同的待遇。可享受职工“免费”透析治疗。可享受单病种工定额治疗职工待遇。可在指定的市医保定点医院享受部分诊疗项目下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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