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本地流动
1、单位在办理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养老关系转移时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由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公章,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转移。
2、参保人员养老关系转移时如有欠费,需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补缴完毕后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转移,办完转移后,将《转移表》转交综合科一份留存备查。
3、市、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并由调入、调出单位加盖公章交综合科,如有欠费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然后转交综合科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账户转移。
二、异地流动
1、参保职工流动到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并附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意见函和转入地社保机构的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户名交综合科。
2、综合科查询是否欠费,如有欠费需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然后转交综合科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社保局业务转交表》,并按规定由经办人签字、科长签字、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交稽核科。
3、稽核科审核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局长审批,最后转交信息数据科进行微机处理,同时报基金支付科转移基金,办结完毕的有关表格移交综合科装订保存备查。
三、异地调入
1、参保职工调入前由调入单位或参保职工本人到社保局综合科提供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符合调入条件的,社保局出具《接收意见函》,并加盖印章。
2、在异地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参保单位或个人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基金支付科查询转移基金是否到账,如基金到账,由基金支付科在基金转移单上注明并签章。
3、基金到账后,参保单位或个人要填写《职工养老关系转移表》并携带《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职工账户缴费清单》到综合科进行资格审查。
4、审核无误后交稽核科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批,然后上报局长批示。
5、信息数据科根据以上审批意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建账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