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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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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 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保险人的给付, 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 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它和人寿保险合同一样, 都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因此, 这类合同除双方当事人之外还有合同关系人。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如下特征:

  1.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 意外伤害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这里的身体, 是指人的天然躯体。意外伤害所伤害的就是这种人的天然躯体, 如撞车折断手臂, 操纵机械损伤右脚等。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 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 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

  2. 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 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 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

  所谓意外事故, 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 外来”、“ 剧烈”、“ 偶然” 三个条件, 才能构成保险事故。在这里, 所谓“ 外来”, 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致伤、不慎落水致死、遭雷击而致残、蛇咬而致死, 以及煤气中毒等等即是。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 如因贫血而跌倒致伤, 则不属意外事故, 而为健康原因。所谓“ 剧烈” 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交通事故而致死亡、住房倒塌而致伤等, 都是因短期突发剧烈的危险而致。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 如地质勘探人员长期在冰天雪地作业从而造成严重冻伤、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 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 偶然”, 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在意外事故构成的三个要素中, “偶然” 因素最重要, 是构成意外事故的核心。如果伤害虽然与“ 外来”、“ 剧烈” 两个因素有关, 但都是被保险人能够预见或希望发生的, 则不属于意外事故。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适用我国《保险法》第18 条的规定。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点, 其内容应包括:

  (1 )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 ) 投保人的名称和住所;

  (3 ) 被保险人的姓名、住所、性别、年龄、职业, 及其与投保人的关系;(4 ) 受益人的姓名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或确定受益人的方法;(5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7 ) 保险金额;

  (8 )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 )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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