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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二)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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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西方国家的责任保险包罗万象, 险种不断增加。保险人不仅根据不同行业及各行业的不同需要, 设计、制订了许多种类的责任保险合同, 还根据每个客户的具体要求, 专门设计出该客户需要的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按照承保的方式和内容, 可以将责任保险合同概括为以下几类:

  1. 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各种运输工具、建筑安装工程等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一般作为一种附加责任予以承担。主要险种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等。

  2.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各个固定场所或地点、运输途中, 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不同的公众责任保险, 可以有不同的内容和条件。主要险种有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

  3. 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 导致消费者或用户或其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修理商等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具体情况, 可由他们中任何一人投保, 也可以由几个人或全体联合投保。除投保人是当然的被保险人外, 如投保人提出, 并经保险人同意, 其他有关各方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载入保险合同, 并规定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在西方国家的责任保险领域里, 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最为迅速的险种。

  4. 雇主责任保险, 又称“ 劳工抚恤保险”, 简称“ 劳工险”。

  承保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人身伤害根据劳工法、雇主责任法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是最早的一种责任保险。世界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 雇主对雇员因工作引起的伤、残、职业病、死亡等负有责任。随着雇主责任立法的不断完善, 雇主面临的责任越来越大。为了经营上的稳定, 雇主十分愿意将其对雇员所负的赔偿责任等不稳定因素, 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给保险人。因此, 西方国家的雇主责任保险比较发达。

  5. 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各种专业人员( 如医生、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等) 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而致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 西方国家还流行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 它将多种责任风险组合在一份分为不同项目的保险单内承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其中的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而且, 由于责任保险具有代替致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 为了保障无辜受害者的经济利益, 许多国家对一些责任风险项目实行强制性保险, 即颁布法律必须依法投保。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核责任保险等, 均已成为一些国家的强制保险项目。我国的大部分省、市、自治区也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的法定强制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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