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 以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按其适用范围分为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又称为涉外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其中, 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适用于国内贸易所涉及的货物在国内陆路上, 用汽车、火车、非机动车辆进行的运输活动。在我国, 将其进一步分为国内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国内公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而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则适用于国际贸易的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物品,在跨越国界的陆路上进行的运输活动。在我国, 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习惯上称其为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而且, 限于使用火车、汽车进行的运输活动, 使用其他陆上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活动则不予承保。
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 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我国的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别。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不一样的。
1.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包括: ( 1 )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 ) 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3 ) 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 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4 )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5 )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 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包含上述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以外, 还包括了破碎渗漏造成的货损、包装破裂造成的货损、偷盗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雨淋湿损等保险责任。此外,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0 年5 月1 日新颁行的《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还包括了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 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损失。
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按“ 仓至仓条款”
确定起讫期限。
(二)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适用于国际陆上运输货物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个险别。
1. 陆运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陆运险中, 对下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 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 )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 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 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保险责任以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按“ 仓至仓条款” 确定起讫期限。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一) 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和军事行动。
2. 核事故或核爆炸。
3. 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 以及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5. 全程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陆上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