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一)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其除外责任包括:
1. 战争或军事行为。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 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此外, 未经保险人特别约定承保, 而被保险货物直接由于破碎渗漏、偷窃、提货不着、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二)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海洋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一) 索赔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把握下述要点。
1. 申请货损检验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收货人, 自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收货人在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的10 天内应向保险人在当地的机构报案, 并申请货损检验。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 地) 后, 发现货损时, 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的, 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 海关、港务当局等) 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 还应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索赔, 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 提出保险索赔, 并提供有关单证
根据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 应当提供的单证包括: (1 ) 保险凭证、运单( 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 2 ) 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提验收记录、鉴定书; (3 )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索赔时, 则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的, 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3. 应当在保险索赔时效内提出保险索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6 条的规定,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的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并提交必要的单证。否则, 超过此期限而不申请赔偿, 或不提出必要单证的, 视为自愿放弃保险权益。
(二) 理赔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 应进行下述理赔工作:
1. 查勘检验
保险人应立即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检验, 查证出险经过和原因, 确定损失范围。必要时, 指示被保险人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 以防止损失扩大。
2. 审核单证
保险人应审核索赔人的资格是否正确。因为, 水上运输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代理人、中介人均可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人应当以货物权益的归属为根据来审核索赔人的资格。同时, 还要审核索赔人的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备、真实。
3. 审定责任, 计算赔款
保险人应根据查勘结果, 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对于应当承担责任的索赔, 要进行计算, 确定赔偿金额。对于不应承担责任的索赔, 则应拒赔, 并向索赔人说明理由。
4. 损失赔付
(1 )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损失赔付
在足额保险情况下, 保险人对于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应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付赔款; 而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 则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付赔款。但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 保险人对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付赔款。而且, 货损的赔偿金额与施救、保护费用应分别计算, 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上述保险赔款, 根据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 应当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的10 天内赔付。
(2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损失赔付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货损货差。不过, 在保险期间, 被保险货物发生几次保险事故的损失总和超过保险金额的, 保险人也应予以赔偿, 如果被保险货物全损的, 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付。如果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 保险人基于适用委付取得受损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 全额赔付。而对于部分货损,则在保险金额内, 按实际损失予以赔付。但是,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保险则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诸如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等, 由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赔偿之外, 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来另行支付。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计付上述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 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分摊价值的比例赔付共同海损分摊。
5. 追偿
对于因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予以保险赔付后, 取得代位求偿权, 而向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