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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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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 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我国的保险业务, 按照不同的适用范围, 将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国内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国际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国内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又称为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适用于承保在我国沿海、江河等国内水域范围内运输的货物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

  国际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又称为涉外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适用于承保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该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航行以及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还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按照我国的保险实践, 称其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而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则称其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2.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主体范围

  基于我国的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不同的适用范围, 它们各自适用的主体范围也不一样。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适用的主体包括货物所有权人或对运输货物的安全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 凡是与货物存在着这一保险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均可成为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由于国内水路运输货物涉及到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 而且, 承保的货物具有流动性, 货物所有权可以发生转移,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 所以, 此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确立较为复杂。如果发货人与收货人是同一个法人或公民个人的,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两种主体身份集于一体。如果发货人和收货人分属两个法人或公民个人的, 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能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而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同时, 根据我国保险与运输责任相结合的补偿制度, 承运人(从事水上航运的企业或公民个人) 对于非其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部分, 可以投保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并成为被保险人。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主体, 可以是参与国际贸易的进口方和出口方, 也可以是涉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活动的涉外货物运输的参加者。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确立取决于相应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格术语。因为,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 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条件( FOB) 和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CFR) 成交的, 由买方负责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而以成本加保险费、运输价格条件( CIF) 成交的, 则由卖方负责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从而, 可以按上述标准确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是, 其被保险人的确立则决定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和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货物装船前, 保险保障的是发货人, 则以其为被保险人; 而在货物装船后, 保险保障的是收货人, 其成为被保险人。同时, 货物的保险利益随着货物风险责任的承担而转移,在此基础上持有保险单的当事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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