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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上)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一、船舶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船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 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 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船舶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船舶保险合同是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在此, 船舶是指由船壳、船舶属具所构成的整体。根据现代船舶保险的实践来看, 保险的船舶涉及到各种类型的船舶和其他种种水上浮动物体( 诸如海上钻井平台、水上仓库等)。投保船舶保险的船舶应当具备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配备持有相应职务证书的船员。

  同时, 要注意各类船舶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船舶和不保船舶的范围。例如, 我国现行的国内船舶保险合同承保在我国进行内水和沿海运输的船舶, 包括用于载运客货的普通船舶( 机动船舶或非机动船舶) 和各种专用船舶( 如渔船保险承保的渔船、油轮保险承保的油轮)。但是, 其保险标的不包括远洋运输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

  2. 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

  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是与投保船舶具有保险利益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 如经营人、租用人、代管人) ,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公民以及外国船运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我国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船舶保险。例如, 我国的农民可以个人或联户名义投保农民个人、联户船舶保险。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 保险金额

  1. 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保险船舶的类型、用途、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及承保责任范围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相应的保险金额。我国国有、集体单位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5 年内、木质船3 年内、水泥船2 年内可视同新船) , 旧船则按照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个体船舶的保险金额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来确定的。

  2. 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而船舶的保险价值, 则可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 则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保险价值。例如,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 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 保险费

  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计算的。而该保险费率的厘定则要考虑船舶的类型、结构、总吨位、新旧程度、船龄长短、航行区域、用途以及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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