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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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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车辆损失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和施救、保护费用等三类。

  (1 ) 碰撞责任就是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与其他物体碰撞及发生倾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 非碰撞责任则是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因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中, 承保的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震、地陷、海啸、冰陷、崖崩、沙暴、雹灾、泥石流等。而承保的意外事故则包括火灾、爆炸、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全车失窃( 3 个月以上)、载运保险车辆过河的渡船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只限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等。

  (3 ) 施救、保护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遭受保险事故时, 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此, 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支出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 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不保危险和不保损失。

  (1 ) 不保危险有: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2 ) 不保损失有: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的故障;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未经必要修理, 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保险车辆因遭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它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负责赔付。

  在此保险责任中, 应当注意“ 第三者” 的适用范围。(1 )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法人为被保险人的, 该法人单位的驾驶人员、工作人员均不为第三者。被保险人受托管理的财产也不视为第三者的财产。(2 ) 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讲的第三者包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 驾驶员除外) 和随车财产。但在我国, 国内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而涉外汽车保险则无此限定。

  2.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在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 保险人对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不论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均不属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 )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 )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 )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种种间接损失;

    (7 )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8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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