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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知识指要(六)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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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 再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分出公司享有的权利

  (1 ) 有权依照再保险合同, 在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产生时, 向接受公司索取保险赔款。

  (2 ) 分出公司在维护再保险合同双方权益的前提下, 有权单独处理诸如承保的风险选择、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实施理赔、支付合理的施救和整理费用、损余处理、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申请仲裁、实施法律诉讼等事宜。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分出公司可以要求接受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予以分担。

  (3 ) 分出公司有权向接受公司收取再保险的手续费。

  (4 ) 对于比例再保险, 分出公司有权要求接受公司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5 ) 遇到巨额赔款, 赔偿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 分出公司可以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摊赔。

  2. 分出公司承担的义务

  (1 ) 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分出公司应遵循接受公司的要求, 将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据以考核再保险费率等主要危险的事实, 如实告知接受公司, 并应提供分保条件。

  (2 ) 要履行交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分出公司要按约定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3 ) 要履行防灾减损的义务。分出公司要及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灾减损的建议。保险事故发生后分出公司要主动提出合理的施救费用, 避免灾害损失的扩大。

  (4 ) 要履行发送有关文件账册的义务。当再保险协议达成后, 分出公司应向接受公司发送正式分保条款; 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偿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的报表等。

  (5 ) 在归还保费准备金或赔款准备金时, 应同时支付议定利息给接受公司。

  (6 ) 当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 分出公司应按接受公司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7 ) 要履行依照接受公司之需, 向其提供有关文件、单据与账册的义务。

  3. 接受公司的权利

  (1 ) 有权向分出公司收取再保险费。

  (2 ) 有权要求分出公司履行分保合同为其规定的义务。

  (3 ) 有权在分出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时, 解除或终止分保合同。

  (4 ) 有权按分保比例摊回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的款项。

  (5 ) 有权依据工作之需, 向分出公司要求检查账册、单据及分保记录。

  4. 接受公司的义务

  (1 ) 要按照分保合同规定, 履行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 ) 要按时支付再保险手续费或纯益手续费。

  (3 ) 在比例分保中, 接受公司应在收到的分保费中, 扣除合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4 ) 当分出公司为维护双方利益而支出合理费用时, 分入公司应按照分保的比例予以分担。

  (5 ) 当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 接受公司应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 进行现金的摊赔。

  (6 ) 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 当再保险合同成立后, 接受公司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

  (7 ) 对分出公司因列入合同业务所发生的税款, 接受公司有义务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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