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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知识指要(下)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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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欺诈的构成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 构成保险欺诈, 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 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它是指主观上,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出于故意, 过失不构成保险欺诈。首先,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明知其行为不真实, 而故意制造假象并有可能使保险人陷入错误的状况; 其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保险人遭受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 实施了欺诈行为

  它是指客观上,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实施了保险欺诈行为, 如虚构保险标的, 编造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 夸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 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故意不告知保险人等。

  (三) 保险金的赔付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与错误的赔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 才能构成保险欺诈。

  四、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

  (一) 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立法中, 对保险欺诈已有不少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之于《保险法》、《海商法》、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之中。它们是制止和杜绝保险欺诈的重要武器, 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二) 完善保险条款, 列明欺诈责任

  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条款中应列明欺诈责任。

  (三) 加强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保险欺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当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 保险人应严格审查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使用情况、放置情况、危险程度等, 以避免保险欺诈的发生。

  (四) 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 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1. 承保和理赔相分离, 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

  2.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 应尽快、尽可能地进行现场查勘, 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 对索赔人所提交的有关单证, 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 是否属实。

  3. 建立核赔制度, 实行理赔监督。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 每一起理赔案件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 必要时还应经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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