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
投保人要约表现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 简称投保。投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 通常由保险人或者代理人作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 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 即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 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 以缴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所以保险合同较为特殊, 往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某一时间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 效力不同。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成立, 此时尚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生效则是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第二, 保险人责任不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 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则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是, 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但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 保险人对在宽限期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