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起止日期, 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合同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 也可以按某一业务过程的起止日计算,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通常以年、月、日表示。我国《保险法》第14 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以合同期满日的24 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条款的法律意义在于: 声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和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止时间。
二、理赔时间的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 日内,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以上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