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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尊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吃透它,不吃亏!

文刂鹿            来源:网络转载

随着环境的恶化、生活节奏的加快,重大疾病发生率逐年提升,其中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的发病率居前,第三代升级产品“尊享惠康”荣耀上市后,不仅将再一次大幅度扩容保障病种,而且客户通过附加险的形式还可享受“双豁免”保障。那么想要购买信诚尊享惠康重大疾病这款保险产品前,先随希财君一起去了解信诚尊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癌症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5)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缓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在给付第(1)、(3)、(4)项保险金时在保险金中扣除。生命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以上(1)、(4)和(5)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若被保险人未满1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若被保险人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为限。当以上3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或严重疾病末期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以上内容希望带给您帮助,希财君温馨提醒您,在选择信诚尊享惠康这款产品前,我们应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再决定购买。吃透信诚尊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别让保险公司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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