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祥是一款个人保障的精明之选,既可提供养老金又可提供高额保障,还能尽享多项权益,如成年三倍保障、满期双倍给付、自主年金转换等,那么这款产品有哪些保险条款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平安鑫祥2017保险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至65周岁
交费期间:5年交、10年交、20年交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最低保额要求:1万
保险责任
1、满期金:满期生存,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2、身故金:未满18周岁身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身故,给付3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3、45种重疾:等待期(90天)内确诊,不承担责任,退还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等待期后确诊,按3倍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
4、保单红利:可参与分配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分红是不确定的。
5、转换年金: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选择转换年金,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领取方式有月领、保证领取10年、保证领取20年等五种方式。
6、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