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老年防癌条款哪里看?恒安标准老年防癌提供哪些保障?恒安标准老年防癌属于专属老年人癌症的保险,它方便50-75周岁老年人群体投保,最高保障20万,是一款保障终身的产品。那么,恒安标准老年防癌险承担哪些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又有哪些呢?下面,我们通过恒安标准老年防癌条款介绍来了解一下:
恒安标准老年防癌条款介绍
一、提供哪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第 3.3 款的约定执行:
1、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确诊恶性肿瘤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第一年25%、第二年50%、第三年100%的承担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保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免除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恶性肿瘤保险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恶性肿瘤的,或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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