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百万如意行条款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保险理赔以产品条款为准,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都以条款为依据。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必须要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国寿百万如意行是上市的一款意外险,如果打算投保的话,需重点了解该款产品的保险责任。下面,我们通过国寿百万如意行条款了解一下。
国寿百万如意行条款分析
基本情况
产品组成
主险: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附加险: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18岁—60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
交费方式:5年、10年
保险责任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 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 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三、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公务 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 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 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身故 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 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 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 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2)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 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 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 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 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六、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 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 2.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5%给付。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七、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附加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 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