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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生健康条款内容

佚名            来源:

      泰康e生健康条款内容有哪些?泰康e生健康是一款保费低廉,保障充分:涵盖32种重疾保障的产品,不少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肯定会注意其保险条款,看包含了哪些内容,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泰康e生健康条款是怎么样的。

  泰康e生健康条款内容

  一、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45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重疾保障:5万元-50万元

  身故保障:5万元-50万元

  二、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欠交的保险费=电子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例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3月1日,保险费分10年交纳并选择月交方式,且约定的每月保险费交纳日为该月1日,如果您在2010年4月1日交纳保险费后未再继续交纳保费,那么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日期不同,欠交保险费的次数也不同:

  1、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日在2010年5月1日(含)之后并且在2010年6月1日(不含)之前,那么其中经过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010年5月1日)个数为1,因此欠交保险费的次数为1。

  2、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日在2010年6月1日(含)之后并且在2010年6月30日(不含)之前,那么其中经过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010年5月1日和2010年6月1日)个数为2,因此欠交保险费的次数为2。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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