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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心保条款介绍

佚名            来源:

  太平洋安心保条款介绍

  太平洋安心保少儿医疗保障计划,由主险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组成。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双方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方式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100元免赔,90%赔付)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接受门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责任,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止。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表》中的给付比例或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100元免赔,按比例给付)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则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可取得的各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4、保险人按照本款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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