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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鑫如意三号条款介绍

佚名            来源:

  工银安盛鑫如意三号终身寿险,为高净值人群设计,具有双重增值驱动、支配灵活、四大传承等特点。那么,工银安盛鑫如意保什么?多大年纪可投保?下面,我们通过工银安盛鑫如意三号条款了解一下。

  工银安盛鑫如意三号条款介绍

  1.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1.3 保险期间

  您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时为止。

  1.4  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1.5  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二、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含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含当年度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增加:

  1、若您选择一次性或 5 年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8%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具体计算公式: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28(n-1)(n 代表保单年度数)

  2、若您选择 10 年期及以上交费期限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每年按基本保险额的 3.2%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具体计算公式: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32(n-1)(n 代表保单年度数)

  三、您可以书面形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申请单次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或在投保时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于保险费交付期满后定期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生效。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3。

  1.7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一、身故保险金

  1、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含第3保险合同周年日)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105%;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 105%;

  Ⅲ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 105%;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 105%;

  Ⅲ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 ,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三、豁免保险费

  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下情况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2、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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