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多倍保能够提供哪些保障?同方全球人寿多倍保是一款重疾保险,产品亮点是可多次赔付,保费便宜,性价比高。那么,同方全球多倍保能保什么?下面,我们通过同方全球多倍保条款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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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多倍保条款介绍
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九十天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九十天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身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