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行无忧好吗?保险产品条款注明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投保前,必须仔细阅读,了解相关事项。安邦安行无忧是上市的意外保障计划,为了更加了解这款产品,下面我们来看看友邦安行无忧的条款。
友邦安行无忧条款介绍(A款)
保险责任
第一至第四款的保险金将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发生而分别对应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且本公司仅对身故时日和全残时日中较早发生者所对应的保险金予以给付。身故保险金将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全残保险金将给予被保险人。
任何保险金(包括同时给付各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一、一般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遭受意外事故,则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则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二、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
本款特定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各项特定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的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遭受特定交通意外事故,则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9倍);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遭受特定交通意外事故,则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四点五倍(4.5倍)。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2、私家车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身份于生效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或以乘客身份,因遭受私家车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私家车意外保险金。
3、商务车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身份于生效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或以乘客身份,因遭受商务车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商务车意外保险金。
若上述约定的特定交通意外事故多项同时发生,则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并可获本条第一款的一般意外保险金或第二款的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在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或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四、身故、全残保险金(意外和非意外)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一点六倍(1.6倍)。
五、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上述任一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二倍(1.2倍)。
四、身故、全残保险金(意外和非意外)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一点六倍(1.6倍)。
五、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上述任一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二倍(1.2倍)。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自致死亡或全残;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海上作业人员 、受训新兵、桥梁工程人员、石棉瓦操作工、特种部队、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变压器操作工、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拉线安装塔架工人救难船员、消防员、潜水员、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自致死亡或全残;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身份者除外)期间。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被保险人自致全残;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所有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