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安康福瑞条款,中德安联安康福瑞保障计划由安联安康福瑞两全保险以及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专为少儿提供重疾保障,特别设计未成年人重疾。那么,中德安联安康福瑞有哪些保险责任?下面,通过中德安联安康福瑞条款来了解一下。
中德安联安康福瑞条款介绍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后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5](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3)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额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降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后,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亦同时降低。
若申请降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应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您已交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