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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新福佑双鑫条款介绍

佚名            来源:

    华泰新福佑双鑫是华泰保险20周年回馈之作,升级后,新福佑双鑫集重疾、轻症、身故、全残、分红、返还为一身。新福佑双鑫由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成,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该保障计划,下面,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华泰新福佑双鑫的条款(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华泰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介绍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2.2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第一次重大疾病(见7.3)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后(此180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4)由专科医生(见7.5)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2.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见7.6)确诊之日算起满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的机动车(见7.11);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2);

  8.遗传性疾病(见7.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4);

  9.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与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相同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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