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赔付重疾
中宏长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分析
第一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四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撤销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撤销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视作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额外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 70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额外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