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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两大常见保险消费投诉利益试算

佚名            来源:

  为了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加大了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已显成效,6月保险消费投诉减少近两成。以下是两大常见保险消费投诉示例分析。

  示例1:确保通讯方式准确,及时接受保险服务

  2012年5月,投保人黄某投保了一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经查,该保险公司对该保单存在不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的情况:新华人寿对该保单进行回访的电话号码实际是新华人寿业务员廖某的手机号码,且回访成功日期超出10天犹豫期。广东保监局已对该公司依法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按照保险相关法规,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内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对于分红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还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或保单状态报告。按规定进行回访和提供红利通知书或保单状态报告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因此,作为保险消费者,要关注保险公司的服务是否到位,如是否接到电话回访、是否按时收到保单状态报告或红利通知书等。如有异常,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随时掌握保单状况,保护自身权益。同时我们也提醒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确保投保单上有自己真实的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一旦电话、地址有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确保能及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后续服务。

  示例2:知悉保险条款,避免销售误导

  2014年佛山市民彭某在参加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沥支公司产品说明会时购买了一份分红险。经查,销售人员利某在介绍保单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保单贷款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等误导的行为。广东保监局依法对该销售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

  该示例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保险合同是表述消费者权益范围内容的唯一载体,一切口头介绍行为仅为辅助行为。保险消费者在选择产品及服务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在销售人员介绍主要内容后,还应认真研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是对合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等,消费者可通过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纸质说明资料或予以写明用作凭证,以便日后存在争议时用作维权。

  小编温馨提示:通过披露的两大保险消费典型示例,提醒消费者在选择产品及服务时应认真研读相关保险条款;在购买保险产品后,要关注保险公司的服务是否到位,如是否接到电话回访、是否按时收到保单状态报告或红利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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