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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大瑞鑫2015条款介绍

佚名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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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7.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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