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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健康人生保险条款分析

佚名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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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重大疾病保险金

  1.2.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2.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3 身故保险金

  1.3.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3.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3.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4 全残保险金

  1.4.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4.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4.3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5 疾病终末期保险

  1.5.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金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 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5.2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5.3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1.6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险费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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