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付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即“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都投保的情况下,你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员伤亡,在可理赔范围内,则遵循先赔交强险,后赔商业险的原则,如果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则由商业车险进行赔付。
2、赔付比例
根据规定,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为12.2万,其中,死亡伤残最高11万元、住院治疗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所以,在超过以上赔付金额的情况下,剩余赔付金额就可通过商业车险来理赔。
但在现实中常出现各项赔款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所以建议车主在购车时,除了投保交强险外,还可投保商业三者险,避免在出现伤亡的交通事故中,自己还要承担高额的理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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