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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说明保险索赔时效的重要性

佚名            来源:

  其实,现在的人们购买保险最重要的是为了防范未来的风险降临时对自己造成的巨大打击,因为保险具有转移风险的能力,所以人们会在自己健康合适有能力的时候挑选几款合适的保险来为自己加身。但是,小编在这里要提醒一下各位,保险理赔是有一个时效性的,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我们应该多加了解,以免给未来理赔的时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接下来小编就列举一个寿险的示例,让大家能够更加清楚明白地了解保险索赔的时效

  【示例】

  2002年5月,李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身故受益人为妻子王女士。两年后,他们离婚,王女士出国定居。2006年2月,李先生因病去世。2011年5月,王女士回国探亲,得知前夫死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李先生去世后,她作为受益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在时间上超过人寿险的索赔时效,因此拒赔。王女士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索赔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险索赔时效,判决保险公司向她给付保险金。

  上例就涉及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问题。所谓保险索赔时效,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险索赔时效并不是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日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起计算。

  上例中,李先生于2006年2月离世,王女士5年后请求赔偿,从表面看已超过人寿保险5年的诉讼时效,但两人离婚多年,且王女士身在国外,于2011年5月才得知前夫过世,这一事实符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有关保险索赔时效的规定,因此,王女士仍是合法有效的保单受益人。

  至于非寿险的索赔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也做出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此,购买了意外险、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等非寿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心里有谱,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切记在二年的保险索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让保险失去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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