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些人想不通,银行在未经储户允许的前提下,能否将储户的储蓄用于支付他人或企业的贷款业务?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前提就不对,因为银行并没有把这些人的存款用来发放贷款。我们需要清楚理解银行吸收存款放出贷款是否违法这个问题。
在商业银行法中有这些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因此,代理投资银行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用于存贷款的,包括存和贷,没人会免费帮你保管东西,你以为银行把你的钱放在这里,等你取走再给你一部分利息,而这中间利息从哪来,所以银行就是钱滚钱的地方,这是法律默认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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