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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关于两个阶段的调整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为切实防范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近日分别发布《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新股上市首日和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通知,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在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深交所同时明确,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连续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通知,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上交所规定,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深交所规定,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上交所同时明确,不再对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情况实施临时停牌。深交所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新股上市初期

  根据通知,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上交所将对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或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可采取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不力、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会员单位,上交所将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