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主要内容
本期话题围绕带病投保展开,讲到带病投保的危害、常见情况、常见误区和日常应对,尤其是有病史尚未买保险,在健康告知时需留意一一比对,保险公司健康询问项中问的是有与没有,而不是是否已经痊愈,如果已经注明部分疾病可以投保,那就另当别论。
相关资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第20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做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人或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隐瞒的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人因其他原因发生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