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 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0、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1、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3、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慢性咽炎、慢性鼻炎、慢性喉炎;
14、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接受过器官切除手术治疗的;
15、痔疮及相关治疗;
16、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7、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8、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 性功能障碍治疗;药物或疫苗试验;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
19、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 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 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2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2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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