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恶性肿瘤、原位癌、肝硬化;
3、因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既往症所导致的恶性肿瘤,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4、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前出现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症状或体征、或接受相关检查且在等待期后确诊为同一种恶性肿瘤的;
5、等待期内出现的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相关检查且在等待期后确诊为同一种恶性肿瘤的;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7、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以药品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8、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保健食品及用品;
11、康复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包括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性眼镜、义眼、矫形支架等)及其安装、非处方医疗器械及其安装;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13、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亮点一:外购药可以报销。
亮点二:没有健康告知
不保原位癌
医疗有免赔额
门诊保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