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接受与肺部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诊断和治疗,疑似肺部恶性肿瘤——重度但最终并未确诊的诊断和治疗;
2、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3、被保险人使用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4、被保险人接受以保健为目的的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5、在非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6、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与肺部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无关的转院;
9、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家庭病床(房)、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国际部、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门诊、急诊、病房、住院部接受诊断和治疗;
10、对于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已经患有癌症或者已出现癌症的体征的; 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情形不在此列;
1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本保险约定的肺部恶性肿瘤——重度的,或者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进行的任何诊断或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可续保至70岁
不限投保职业
暂无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