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二)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三)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四)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六)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七) 被保险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服刑期间;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身故或伤残;性传播疾病引起的身故或伤残;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或猝死;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二)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四)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或特技等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五)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出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十六) 被保险人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十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十八) 投保时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或投保时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亮点一:扩展部分私立医院
亮点二:指定和睦家医院医疗费直付
亮点三:赔付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暂无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