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3、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6、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14、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5、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6、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7、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18、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9、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亮点一:最高10万意外身故/伤残
亮点二:疾病等待期为30天,意外无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