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 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但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十、 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一、 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三、 被保险人因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伤害;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受此限;
十四、 既往症;
十五、 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七、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十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九、 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二十、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二十一、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二十二、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十三、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四、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二十五、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六、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二十七、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特定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二十八、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有效。
亮点一:健康告知宽松,慢性病人群可投保,比如三高、痛风等;
亮点二:保证续保6年,续保稳定性强;
亮点三:有癌症外购药400万。
不保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