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特定传染病、精神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0)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1)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2)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4)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
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以及所有有源植入器械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15)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6)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但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除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7)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18)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产生的费用;
(19)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有效;
(20)使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进行未被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的适应症用药治疗导致的特定药品费用;
(21)中子疗法、基因疗法和细胞免疫疗法产生的医疗费用;
(22)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无关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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